由于个人不允许从事车辆商业运输经营,实际生活中,个体运输车辆挂靠到运输公司的情况屡见不鲜,运输公司乐得有钱赚,不过这背后的风险,你又知道多少呢?
2015年8月,济广河高速曾发生过一起交通事故,杨某和郭某下车在应急车道检查维修车辆时,被徐某驾驶的牵引车碰撞,造成二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的家属便将肇事司机徐某以及实际车主杨某强、某汽车运输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 龚敏:庭审过程中发现,他(车主杨某强)实际通过了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向一家运营公司购买了车辆,但是这个车辆一直是在公司的名下没有办理过户,也是采用了公司的运营证,一直在跑运输。
案件进入到再审阶段,肇事车辆和该汽车运输公司的挂靠关系是否成立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
事实上,肇事司机徐某驾驶的车辆实际为杨某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购买,而且双方约定,杨某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运输合同,该汽车运输公司不参与运输收益分配,不过,该车辆的运营证却登记在该汽车运输公司名下,并且以公司名义为车辆购买了保险。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 龚敏:但是他忽略了一点,就是他公司的运营证一直在给这个实际的肇事司机在使用。我们说的挂靠主要是公司有资质可以去跑运输,但是个人他没有这个资质的时候,公司就通过这种形式让司机去跑,但是是借用了运输公司的运营证,所以在实质上它是形成了挂靠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再审法院支持了杨某家人提出的该汽车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 龚敏:这个连带责任,其实就是说像交通事故里的连带责任。主要是对受害人这一方的保障,比如像我们这个案件里面,这个公司对肇事司机是承担大概50多万的连带责任,这个情况下如果没有主动履行,我们可以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时候,肇事司机没能力偿还的时候,由公司支付这笔款项,所以公司的连带责任是比较严重的。
而这一条,在马上实施的《民法典》第1211条中,也有了明确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 龚敏:所以公司你再跟司机买卖车辆的过程中,一定要慎重的处理和运营证的问题,你既然车辆卖给别人了,如果你认为可以接受这个风险,愿意让对方使用你的资质去跑运输,这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你不愿意接受这个风险,你可能就要把你的运营证做一个相应的处理,可以把它注销掉,或者通过其他的手段把它处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