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关于修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二)贯彻落实海关总署统筹口岸疫情防控和促外贸稳增长工作部署,筑牢国门生物安全防线,进一步完善进境动物检疫监管体系。
根据相关实际业务情况调整,删除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指定监管场地设置及管理规范中涉及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相关内容。
(一)删除《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68号公告,以下简称“68号公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69号公告,以下简称“69号公告”)中对“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和“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规定。
(二)删除《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212号公告,以下简称“212号公告”)中对“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规定。
监督指导各直属海关落实修订后的新公告关于海关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管理职责和监管要求。
完成对68、69、212号公告的修订工作。
涉及全国各直属海关辖区内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以及指定监管场地的种类(范围)调整。
监管现场
68、69、212号公告修订之后的新公告。
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新公告执行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以及指定监管场地的监管要求。
(一)取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中的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原用于进口废物原料查验作业的区域可用于其他作业,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口岸内有限的空间资源,降低经营成本。
(二)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不再作为海关集中作业场地、指定监管场地,而作为进境动物检疫监管全链条中的一环,按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监管要求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有效防范国门生物安全风险,促进国内畜牧养殖业健康发展。
修订前
原68、69号公告明确规定了“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属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一类功能区,应按照相关设置规范建设和管理。
修订后
修订后公告中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中不再有“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
修订前
原68、69号公告将“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作为集中作业场地的一类,规定了其设置规范。
修订后
修订后的公告,不再将“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作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进行管理,而作为进境动物检疫监管全链条中的一环,按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监管要求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修订前
原212号公告将“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作为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的一类,规定了其验收等管理要求。
修订后
修订后的公告不再将“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纳入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而作为进境动物检疫监管全链条中的一环,按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监管要求实施集中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