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十四五”口岸发展规划》中提出,口岸要从“重开放”转变为“重管理”,不再大规模新增开放口岸,那么作为口岸数量偏少的内陆地区将如何扩大开放服务能力?经过研究发现,我们认为围绕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进行通关模式、监管模式的创新,或可以成为内陆地区扩大开放、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的有效手段之一。
(图源自网络)
① 吴兴织里港建设了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总占地约23亩,总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设置隔离围网、卡口、监管仓库、查验场地、暂不予放行货物的仓库、集装箱堆场、监管用房、视频监控系统,是集海关监管、智慧仓储、物流中转、云数据管理为一体的现代化监管场区。吴兴织里港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验收成功后,外贸企业在织里本地就能办理1039出口报关业务,直接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实现报关、集货,真正做到了“本地企业、本地集货、本地通关、本地出口”,有效提升了当地的贸易便利化水平。
(“吴里织兴港”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图源自网络)
② 上合示范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距离胶东国际机场15公里、青岛港25公里、中铁联集中心站15公里,建设有海关监管仓、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中心、国际道路运输集结中心等,主要为上合示范区生产销售企业、电商企业、进出口企业提供通关查验、货物监管、物流仓储等一体化服务,为国际多式联运、国际贸易、跨境电商等相关业务的开展提供必备条件。该监管作业场所在硬件方面配备了“两进两出”的货物监管通道、跨境电商分捡线、查验室、暂扣室等基础设施,软件方面配备了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申报系统及商城等,帮助企业高效进行进出口货物查验通关。
另外,上合示范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搭建了智能管理系统,以实现场所与空港、海港和铁路中心站之间的互联互通。
“在监管作业场所内完成查验放行的货物,可以直接到胶东国际机场搭乘航班,到青岛港搭乘货轮,到上合示范区青岛多式联运中心搭乘中欧班列,实现物流一体化,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进一步提升通关贸易便利化水平,真正实现通关速度‘快起来’、物流成本‘降下来’。”
(上合示范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图源自网络)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 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
从概念上可以看出来,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是为满足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的检验检疫监管需要所建设的,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为满足监管货物通关物流活动而建设的。两者功能不同,相对应的建设标准、申建程序、管理办法也不尽相同,具体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等文件。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与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分类)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可以供需要海关监管的货物开展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物流业务,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则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也可根据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申建海关指定监管场地,丰富其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条件;
2. 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3. 具有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需要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并且不得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同时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费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具有一定的口岸功能,围绕其探索研究更多的口岸功能前置作业模式,将原先只能在口岸集中办理的通关物流前置到企业仓库当中,如在市场采购贸易试点,中欧班列、西部陆海新通道等重要国际通道的沿线交通物流枢纽建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构建以开放口岸为枢纽、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为末端节点的通关物流体系,不仅有助于一线口岸分担通关压力,也能帮助企业提升通关效率,降低企业进出口物流运输成本,进一步实现口岸通关物流的降本增效,从而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支持内陆地区建设开放新高地。